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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日内欢迎对版规进行讨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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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8-1 00:02:20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热点追踪版版规(拟)已在本版置顶,从即日起至2007年8月3日23:59:59欢迎对版规进行讨论,版主及管理员会根据反馈意见对其进行修改,版规将于2007年8月4日0时起正式施行
在2007年8月4日0时前试行置顶版规,试行期间对于违反版规的现象以教育为主,一般不进行惩罚,情节严重者或屡次违反者将严肃处理
发表于 2007-8-2 15:38:59 | 显示全部楼层
一、用数字表示章节不好,用第几章第几条的那种比较好。“拟”这个字不好,应该用草案。
二、1.2.2 违反论坛那个站规的(即注册前那个),肯定是违反国家法律的。所以1.2.1可以删掉。
三、1.2.3那个,“可能严重危及本站安全”这种模糊的字眼不好,要么在后面加一个站规解释,解释什么样的才算严重危及。
四、2.1转载文章的出处,其实有很多东西都已经被转了很多地方了,真正的出处无处查询。
五、2.2是版主的责任。
六、2.2.4,文章中的粗俗字眼,如果是没有恶意的,或者是特殊需要,应该允许出现。
七、2.4.3 应注明就某一事件的讨论不能算作聊天。
八、2.4.6 那个FRJJ是不是芙蓉姐姐啊?这个不一定要删掉,移动到灌水聊天版即可。
九、2.5.6 好笑的文章是否移动,应该要经过帖子楼主的同意,或者至少和他讨论一下。
十、2.5.8 关于仲裁,最好现在就制定一个本版专用的程序。


暂时就这些

[ 本帖最后由 RoyalJimmy 于 2007-8-2 15:40 编辑 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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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07-8-2 21:40:40 | 显示全部楼层
答复:
一、已将拟字改成草案
二、1.2.1更多地体现的是对国家法律的尊重,故不予修改
三、就算是法律也不会规定得那么仔细的,某些时候是需要司法解释的,不是么?
四、从著作权上说应该如此,实际操作时会有所放宽的
五、2.2只是一个大节,下面有2.2.X
六、构建和谐社会
七、这个当然
八、是芙蓉姐姐
九、有些让人哭笑不得的帖子怎么办呢?
十、整个bbs有相关规定
谢谢RoyalJimmy网友的意见
发表于 2007-8-2 21:49:09 | 显示全部楼层
才这么点啊银子啊。。。早知道我一条一帖还能多赚点。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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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8-3 10:09:56 | 显示全部楼层
问个问题,怎么变成百家讲坛了啊?这个很难听。而且一般同学都不是“家”,怎么讲?
 楼主| 发表于 2007-8-3 10:29:06 | 显示全部楼层
因为这个版的讨论范围不仅仅是近期的热点,在任何方面的想法、观点都可以拿来讨论(参见版规)
相信EFZ的许多人在将来会成为“家”的,而且,这里的家更多地是作为量词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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